留学硕士论文没过-博士学位因论文不够被拒,打官司就能解决问题吗?
学校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些学术声誉不佳的期刊知道学生和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论文,因此以“加急费”为名不断提高价格,使论文提交成为一条灰色的“产业链”。“版面费”、“审稿费”、“加急费”等,使学术论文的发表从纯粹的创造性成果和学术交流退化为“竞价排名”的利益交换。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泛滥和低质量使得毕业生即使在就业市场上也得不到认可。在各大高校、科研院所招聘教研人员时,候选人通常需要有海外学习经历。这暴露出的显然是目前国内培养模式下对毕业生的深深怀疑和不信任。
近日,上海大学一名博士毕业生因两次申请学位未获成功,将母校告上法庭。原因是博士生就读的经济学院提高了大学层次的博士学位要求。上海大学的校级规定要求至少发表两篇论文才能获得博士学位,而经济学院则增加到了三篇。该博士研究生仅公开发表过两篇论文,因此在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且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以“不符合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为由拒绝对其博士学位进行评审。
在两次学位申请都被拒绝后,该学生选择了法律程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他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是另一个技术问题,但大学和学院对于发表论文的“博士学位”的设置是否有合理的最低要求值得深思。
▌《学位条例》不需要“学位论文”
事实上,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很多高校都会公开发表论文(有的还有额外的期刊发表要求)作为学位授予的前提,但只有少数学校只将论文答辩作为毕业要求. 比如上海大学,申请文科博士学位的科研量化指标是“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原告上海大学经济学院,甚至将这个硬性索引增加到三篇,这就是原告声称“
从我国《学位条例》[1]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获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包括: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和创造性的结果。第一个条件是对博士毕业生的要求,学术水平由各院校组织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了更加规范学术评价标准和学位授予条件,各个学校通常会制定学位授予规则,并且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很多学校都设置了特定数量的论文发表要求,以证明学位申请者满足相应的学术要求。等级。
▲ 大陆演员今年年初因博士论文被吊销学术论文,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被抄袭。事发前,有记者询问他的论文细节,他回答说:“如果我告诉你我写完了,盲审失败了,那我会感到羞耻。” 梨视频
明确、固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固然可以减少寻租空间,但从《学位条例》规定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学位要求来看,似乎具有广泛的学科知识、独立的科研能力,而且创意效果似乎还不够。难免会衍生出“学术期间必须在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的要求。反之,即使学生公开发表了某篇论文,也不一定能推断出达到了学位对应的学术水平。
也就是说,《学位条例》本身在抽象的规定中将学位评定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保留给各院校,但目前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存在的所谓“公开发表论文要求”。既不能构成相应学术水平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须的。
▌“发表论文”刚性需求催生产业链
但是,高校公开发表了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前提,造成了一些负面现象。
由于不同大学指定发表论文的期刊(如“核心期刊”、“SCI”、“国家期刊”等)数量有限,期刊的“版面”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出现在学术出版界 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在期刊上发表论文考研论文,不仅期刊没有稿费,作者还经常要支付昂贵的“版面费”。对此留学硕士论文没过-博士学位因论文不够被拒,打官司就能解决问题吗?,有人声称,学术期刊不同于一般出版物,其读者相对有限,订阅零售的收入不足以满足编辑部的日常开支留学硕士论文没过,因此需要收取一定的“版面费”。 " 需要向论文作者收费。
▲ SCI(, )是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于1961年创建并出版的引文数据库,是国际公认的科学统计和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在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是评价一个科研机构、一所大学,甚至一个研究人员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图为档案的早期印刷版本。/
学术期刊虽然有特色,一些销量不佳的期刊很可能会面临入不敷出的尴尬,但向作者收取高额“版面费”的做法符合“聪明的成果有价值”的法律原则。知识产权,一般作者的期刊投稿获得报酬的原因各不相同。
更有什者,一些内容质量不高、被引次数和参考价值不足的期刊,在收取出版费的标准和程序上不规范。很多期刊在接受稿件时并没有明文规定“版面费”,而是明示或暗示作者在接受稿件后需要收取大量“版面费”,否则文章将被延期或无法发表。
学校要求学生在指定范围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手稿。期刊编辑部的“页面资源”有限。一些学术声誉不佳的期刊知道学生和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表论文,所以会使用“加急费”等,名义价格不断上涨留学硕士论文没过,以至于论文投稿变成了一条灰色的“产业链” ,甚至还有专门的中介在中间进行协调。“版面费”、“审稿费”、“加急费”等,使学术论文的发表从纯粹的创造性成果和学术交流退化为“竞价排名”的利益交换。
▌“硬要求”造成的“学术垃圾”
由于高校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前提,部分学生也参与到产业链中,以完成论文发表的任务。一些学生甚至选择学术不端行为,例如写论文和伪造论文。即便是学生自主“创作”的文章,在内容上也大多乏善可陈。他们不是基于前人的“应对方式”研究的相同性质,或者他们正在寻找几篇研究主题相似的文章来拼凑“洗涤和重写”......
在整个过程中,论文写作成为了对学校硬性要求的回应和出版成本的计算。至于论文本身的质量,学生在写论文过程中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学生自己不在乎,制定标准的学校不在乎,发表“学术”的期刊也不在乎。垃圾”不要太在意。
随着低质量论文的扩大和学位的激增,学生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无论是努力学习的人,还是出于“应付”心态完成出版任务的人)。很多人不了解硕士、博士学位等背后对应的学术水平,或者根本不在乎。发表论文只是为了应对,获得学位只是未来就业的垫脚石,也可以转化为薪水或职位。等待实际经济利益的需要。
但问题是,硕士和博士的泛滥和低质量使得毕业生即使在就业市场上也得不到认可。在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招聘教研人员时,往往要求申请者有海外留学经历,这暴露出的显然是目前国内培养模式下对毕业生的深深怀疑和不信任。
▌“司法克制”与“学术自治”的矛盾是什么?
事实上,学术界一直在寻找改善“只写论文”现象的方法。2018年,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机构联合发文,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学历”现象。奖”。不过,从上海大学博士生起诉学校时提供的材料来看,上海大学仍然认为,设置学位授予数量指标的做法与清理“只写论文”并不矛盾。看到清理“四个唯一”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还被高校所接受。
▲ 2019年,陕西某高校举办清理“四绝”专项行动座谈会。2018年10月,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通知,开展清理专项行动。 “四个独特”,着眼于实施代表性工作评价制度,着眼于质量、贡献、影响力,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体系。
至于各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能否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审查,传统观点和当前司法实践其实都略显保守。传统的欧洲大陆法中有一种“特殊权力关系”,即学生、士兵、公务员、囚犯被视为处于“特殊权力关系”中的特殊人群,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并受到惩罚,所以他们不能要求伸张正义。该机构审查这些机构的“内部行为”。
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当学生起诉学校管理或学位授予行为的案件首次出现时,受理案件的法院通常会说“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是管辖主体”。行政诉讼”、“学校对学生公司的管理属于其内部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等理由予以驳回或驳回。
然而,在基本权利保护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各国逐渐摒弃“特殊权力关系”的传统观念,逐渐承认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学位授予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学生的权利也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侵犯,因此司法系统可以审查传统上属于学校的“内部行为”。
早在1999年,我国司法实践就认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可以由法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明确了学校等法律法规的授权。该组织采取的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还包括两起学生起诉学校授予学位的案件,承认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可以由法院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查。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中认为,对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或影响高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和授予学位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应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原则上。也就是说,学校授予学位的诉讼,原则上只考察授予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过程,其依据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各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内容是合理的。法院以学术自治为基础。本原则不参与审查。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法院对大学学位授予等行为的审查基本摆脱了“特殊权力关系”的束缚,但承认如果学生对学校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学校相关决定是否合法,但学校是否授予学位的依据不是法院审查的对象。这使得对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不全面,缺乏合理、实质性的司法审查,难以限制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所以,
▌“奖励项目”代替“硬指标”
另一方面,完全放弃论文作为学术评价标准的作用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于学校和导师来说,除了严格清晰的论文评价标准外,似乎没有更好的方法来客观评价学生的学术水平。论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者的研究水平和原创成果,而大学将论文数量作为学位授予前提的初衷,可能也是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从论文与学术能力的相关性来看,将论文与学位挂钩似乎不太合理。
事实上,论文作为科研人员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作者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即使我们同意高校的学生培养目标不应“只看论文”,作为需要一定独立科研能力和创造性成果的学生,确实需要论文作为载体和形式。因此,清理“唯论文”不应理解为从此弃论文,而应在评价学术能力、减少发表论文数量等绝对刚性要求上更加多元化。
▲对于社会科学和艺术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写作,部分高校可以用毕业设计和毕业作品代替毕业论文。辩护可以在保证先进性和原创性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者可获得学位。图为今年6月,一名插画师在微博上举报四川美术学院毕业生的毕业作品涉嫌抄袭。新浪微博@杉少年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几乎所有学生在获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时,都需要完成与其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或设计、工作等)。因此,面对以“发表论文数”作为学位授予前提的问题和不足,最好将学术能力的评价标准回归到学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中。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专业课程和研究,认真撰写毕业论文,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和科研能力,从而提高整个大学生培养模式的效率和质量,而不是把有限的时间花在“灰色地带”产业链》《发表论文的硬指标》
至于发表论文的数量,在授予学位时可作为评估其是否具备相应学术能力的参考或“附加项”,而不是作为硬性条件,任意拒绝不具备相应学术能力的研究生学位。不符合“量化指标”的申请。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与研究生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通过成绩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一)在本学科有扎实而广泛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二)有能力独立从事科学研究;(三)在科学或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
报告/反馈
文都管联院在预祝2021-2022一路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