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论文中期考核-《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来了~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强化导师职责,完善研究生培养考核分流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体系建设质量保障监督工作的意见》(度[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管理的通知》培训》(交研办[2019]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我校全体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期中考核。
第三条 考核时间
(一)研究生需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并通过论文选题方可申请中期考核。博士生(直接博士生除外)和硕士生3学制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以取得相应学籍后计算,下同);直接博士生期中考核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期中考核。因故申请延期考核的,应当在延期申请获准后3个月内完成考核。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工作细则中明确中期考核的具体时间,严格按计划开展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按照培养计划规定,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身心健康研究生自入学以来,考核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可以采取笔试、撰写阅读报告、提交科研进展报告等多种形式,面试应包括两个环节,学生报告和辩护。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学校基本要求和学科特点,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形式和标准,制定详细考核要求。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期中考核由各培养单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点(领域)设立中期评估专家组,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专家组一般由内部学科(类)或相关学科(类)外部门 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同等学历)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导师组成,其中在职人员5-7人。博士生中期评估专家组和研究生中期评估专家组3-5人。
(三)期中考核实行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审核、培养单位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等工作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六条 评估结果
(一) 期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合格”,期中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延期再审”三类- 考核”、“不及格”。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者视为通过中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中期评估中研究生论文中期考核,如果评估专家组认为该学生经过进一步努力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则评估结论将被视为“延期和重新评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期考核将被视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不合格;
2. 学术不端行为;
3. 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差,无法完成论文。
(三)评价结果由期中评价专家组确定,如有重大分歧,不能评价者,应报学位评价分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评估和转移
(一) 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
(二) 期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研究生培养。
(三) 第一次评估结论为“延迟再评估”的研究生,给予3-6个月的考察期,然后再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结论只分为“通过”和“失败”。
(四)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研究生,或在最长学习期限前一年未通过期中考核的,应按有关规定终止学业退学。但、直读博士生和硕士生在读博士生,如适合转为硕士培养,毕业后可转入同一学科(类)下的同一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进行硕士培养。申请,主管同意,培训单位审核同意。
(五)博士生转读硕士学位课程时,自获得博士学位之时起的学习时间(包括停学和保留学籍,下同)不得超过最长学时硕士研究生在该学科(类)的学习时间,研究生应及时补充相应的课程学分和期中考核;累计学习时长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时长的,将被视为提款。
(六)各培养单位应在期中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公布考核结果22-23,通知研究生本人,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期中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名单研究生论文中期考核,经培养单位审核报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退学.
第八条 其他
(一)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学科特点制定中期考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论文中期考核-《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来了~,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确保考核合格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
(二)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三)此方法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19级之前的研究生可参考此方法。
(四)本方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排版/张晓庆
文都管联院在预祝2021-2022一路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