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选题的原则-新修订版《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印发(附权威解读)
关于修订《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的解释
一、《守则》修订背景
2014年9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培养良好的科研行为和习惯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规范》印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医学研究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
二、《守则》的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和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所有机构,不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他们的科研人员。
三、《规范》明确了医学研究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一是明确医学科研活动涵盖科研项目申报、预实验研究、实施研究、成果报告、项目检查、实施过程管理、成果汇总发表、评价等科研活动全过程。并审查和接受。二是强调医学研究在病原体研究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生物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三是确定医学科研活动的有关记录和数据由单位集中保存的原则。第四,
四、《规范》突出医疗科研机构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成果管理,建立科研成果全过程追溯机制。四是淡化论文发表数、影响因子、员工奖励和奖金、临床医生考核。关系; 五是建立科研人员专业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医学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六是对传染病、生物安全等特殊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同时科研论文选题的原则,针对当前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新挑战,《规范》明确规定同意签字的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和指导承担同等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公布《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等监管要求,医疗科研机构应当对与医学科研相关的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进行集中妥善管理科研论文选题的原则,以备不时之需。验证和其他管理要求。
五、 《条例》与《科研诚信案件查处条例(试行)》有序衔接
2019年10月,科技部会同国家卫健委等20个部门制定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办案规则》),规定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的责任和程序。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的标准,明确了“是非”的界限,将与《查处办法》相配合,持续改进,不断创造干净正直的态度。良好的医学科研氛围。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民健康科学与教育发展(2021)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科技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学科研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诚信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医学科研诚信行为,加强科研诚信监管。医疗科研机构、国家卫健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的责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发给你,请关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7 日
医学研究诚信及相关行为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提高医学科研人员职业道德,防止科研不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的若干意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术作风建设的意见》,本规范由《科研诚信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医学科研活动,是指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和中医药学等领域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 . 科研项目申请、预实验研究、研究实施、成果报告、项目考察、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汇总发表、评价评审、验收等环节的行为活动。
第三条 一切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求真务实,实事求是,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尊重同事和他们的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各机构开展医学科研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开展常态化的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环境。
第二章医学研究人员诚信行为规范
第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守科研伦理准则,积极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学研究人员在开展项目申请等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着、获奖证书、被引论文、专利证书等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
第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收集科研样本、数据、资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必须树立国家安全保密意识,在涉及生物安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规范地撰写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在内的病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条 医学研究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已知病原体改造等方面的研究中,必须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并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体采集、运输、处理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感染病例,留存相关凭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完成研究后,对人体或者动物样本、有毒物质、数据或者材料的储存、共享和销毁,应当按照相应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论文相关材料和数据应当完整、完整、真实、准确。相关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应当提交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学信息、记录等涉及的原始数据和资料。所属机构统一管理,备查。
第十一条 医学研究人员在进行动物实验时,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择符合实验要求的合格动物,科学合理地使用、保护和对待动物。
第十二条医学研究人员在开展学术交流、审阅他人学术论文或者项目申报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科技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医学研究人员在引用他人发表的研究意见、数据、图像、结果或者其他研究资料时,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如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签必须符合学术规范。使用他人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想、学术意见、实验数据、生物信息、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征得本人书面知情同意,并公开致谢或者说明。同一时间。
第十四条 医学研究人员在发表论文或者学术著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项规定》和有关学术论文提交和著作发表的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的署名应按其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进行署名和排序,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不得“署名”。
第十五条 医学研究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项目带头人,必须充分发挥教诲作用,在指导学生或带领研究团队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必须高度负责,严格控制,加强监督。项目()成员和学生科研诚信管理。
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使用自己邮箱提交的稿件和需要签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对科研成果的签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负责,并应当不侵犯学生和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学生或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出现不端行为的,同意由导师和参与签名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不仅承担相应的领导和指导责任,还承担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同的责任。对科学不端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人。
第十六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拟发表的结果,避免出现差错。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错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更正或者撤回。
第十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项目受理、成果登记、获奖申报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引用文献、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第十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顾问、评审员、基金审计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保密、回避规定的要求,和职业道德,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工作,提供负责任、优质的咨询和审查意见,不违反规定谋取私利,不参与在您不熟悉的领域进行咨询和审查活动,不要在您不了解情况或内容的情况下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医学研究人员与他人开展科研合作,应当认真履行信托义务和合同约定。在发表论文、出版作品、申请专利、获奖等时,应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科研论文选题的原则-新修订版《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印发(附权威解读),不得虚报、虚报、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医学研究人员在成果推广和科普工作中应当秉持科学精神,恪守社会责任,避免虚假陈述和新闻炒作,不得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不得未经科学证实传播给他人。公众现象和意见。
医学研究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机构批准,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经得起同行评审、用户使用和市场认可。
医学科研人员在发布与疫情相关的研究成果时,要牢固树立公共卫生意识、科研诚信意识和伦理道德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医学研究人员的学术兼职应当与其研究专业相关,取消没有实质性工作内容和昵称的兼职。
第三章 医学研究机构诚信标准
第二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按照《科研诚信案件查处办法(试行)》,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科研诚信案件查处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办法等具体要求。规则、处理办法,认真组织相关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查处本机构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主动查处所在机构的科研不端行为,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价,保障有关责任人的合法申诉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与当事人当面确认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通过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科研诚信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学术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价、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学术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学术组织或者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研究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信用承诺制度、科研过程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很快。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应责任人,并要求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发表的科研论文和成果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追究非实质性贡献的责任;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需要妥善管理与核查机构医学研究相关的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医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学研究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得将发表论文数、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挂钩。发表论文的医学研究人员必须及时得到提醒;在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各项评审评审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医学研究人员职业培训教育体系,不断改进教育内容和方式,营造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氛围和文化氛围。在招生、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科研诚信存在倾向性和初期问题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医学科研机构组织科研项目申请和科技成果奖励推荐申请时,应当指导申请人维护科研诚信,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22-23,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医学科研机构对经查证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向科研诚信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决定,作为其晋升、职称评审、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论文和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科研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侵占科研成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19 日
文都管联院在预祝2021-2022一路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