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在职研究生助学贷款利率-2021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9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国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很明显,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助学贷款额度将有所调整。要点如下↓↓↓
一、全国助学贷款金额及使用范围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生、预科生,下同)年贷款额度由每年不超过80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0元。元; 全日制研究生申请的年贷款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提高到不超过人民币。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全国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及其使用范围的审核,合理确定助学贷款额度。
二、学生贷款的学生信用风险补偿
源地学生信用贷款工作将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2022-2023在职研究生助学贷款利率2022-2023在职研究生助学贷款利率,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源地学生信用贷款。
(一)风险补偿率。
风险补偿率按当年贷款金额的5%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补偿比例。风险补偿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中央和地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原产地信用学生贷款损失发生核销时计入当期损益;递延收入相应转回。风险补偿低于原产地信用学生贷款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超过原产地信用学生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退还。相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贷款损失核销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本通知予以修订。
(三)风险补偿基金股票基金。
风险补偿基金存量资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原则计算,统筹使用以后年度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的原产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利息,直至风险补偿基金存量规模降至贷款余额的5%为止年。
每年1月31日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基金存量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风险补偿基金存量贴息预算安排报送教育部。财政和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学生信用贷款来源采用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基金存量资金的考研论文,风险补偿基金存量资金参照管理使用上述措施。
(四)其他事情。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地开展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管理由省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22-2023在职研究生助学贷款利率-2021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而信用助学贷款在原产地的损失超过了风险。部分补偿将由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由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额度的5%和规定的分摊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前述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政策执行。
文都管联院在预祝2021-2022一路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