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非全mba学费-权威发布 | 武汉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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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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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规定(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为:

1.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生:包括普通高考生、推荐生、艺术专业、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精准招生专项计划——受灾地区(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藏族学生来藏就业、少数民族班、西藏内地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学生:包括华侨联合招生、港澳台省学生、澳门推荐学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考试,通过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录取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武汉大学(国标代码),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湖北省(邮编: )。

第四条 武汉大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享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武汉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武汉大学成立由校长、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是武汉大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则等,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就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招生委员会应包括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

招生办公室位于本科生学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武汉大学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武汉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武汉大学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武汉大学主页、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公示资料等方式公布招生相关信息、选拔和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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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武汉大学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结合近年来武汉大学的办学情况。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源计划)的编制和使用,考虑到各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人数和各省考生占招生总人数的比例在国内,优质教育资源的可获得性、生源质量,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第十条 武汉大学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调整各省统考生源不均衡的方案。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入学考试(评估)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非藏族学生来藏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 、强基计划、农村“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推荐生、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础项目、“农村学生自强项目”的候选人也必须参加武汉大学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或联考。组织学校考试。

华侨、港澳台地区招生按照当年国家和武汉大学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武汉大学根据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推荐学生、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础项目的人选进行选拔和考核。 ,以及农村学生的“自我提升计划”。考试、考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按平行自愿备案(备案办法)的批次,轮班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入档学生只要服从专业调整,无其他限制条件即可录取。已完成的项目需要志愿者招生。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备案情况,武汉大学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如因考生不服从调整等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将撤回增量计划。

推荐生、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础项目、“农村学生自强项目”的招生计划及转档名单由武汉大学另行提供给省招生。以及考生所在的考试机构。

第十四条 在非平行志愿(报送方式)批次中,当第一志愿来源不足时,武汉大学将接收非第一志愿,但报考人数不超过本校剩余招生计划。我校在省内,只有省内本批次有空缺的专业才能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对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以加分的考生,除特殊类型考生不做省计划外,武汉大学将予以加分,但最高奖励积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确定录取专业的考生,实行分数优先原则。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相同时,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下同)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调整次重大计划的方法,以满足相同分数候选人的职业愿望;进一步尊重考生的职业意愿,在调整招生时适当征求考生的意见,不服从调整、不能满足其职业愿望的,将予以退学。

在内蒙古自治区,武汉大学实行分数优先(清分)录取办法。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应符合本专业(班)高考科目要求。

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外语文学专业不要求口语。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正在提前分批招生,只有明确填写本专业志愿的考生才会录取。

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行是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省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入学控制参考分数线。

第十七条武汉大学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没有限制,但学生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并在入学后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事业部制定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联合会,武汉大学相应制定并发布的《武汉大学医学考试》。《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补充规定》(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推荐生、艺术类、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学生的要求执行。入学和当年的入学指南。

第二十条 内地省招录的定向生在西藏就业,只招收明确填报定向越野专业的应届生,只招收应届毕业生。武汉大学在线生不足时,分数从高到低可减40分 择优录取,但考生高考总分不得低于所在省一级候选人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民族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华侨和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武汉大学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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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高考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者高考电子档案有失信记录的,武汉大学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各类证(卡)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以湖北省物价部门为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籍迁移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西藏就业为对象的非藏族学生必须在入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武汉大学录取后3个月内进行综合审查。复试不合格者,由武汉大学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如需修改相关信息,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武汉大学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有特殊经济困难的新生,持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可向武汉大学学生处申请缓缴学费;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艺术类学生、强基础计划生、非藏族学生来藏就业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专业的中考成绩低于同省其他专业。学习。外语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根据《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武汉大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站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武汉大学组织的考生、考务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在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评估)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武汉大学工作人员失职、违纪、违纪、违法等行为,由武汉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和招生部门查处。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武汉大学二级单位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和武汉大学有关规定,严重违反招生诚信、玩忽职守、扰乱招生秩序的,武汉大学将给予通报批评。 、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武汉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武汉大学有关招生工作的原始文件、规定、招股说明书与本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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