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川师大在职研究生学费-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2014)430号
各高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管理的《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物价[2013]887号),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实际,研究并上报了省政府审批。现将我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管理的通知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高等学校将对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招收研究生收取学费。具体学费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学费标准
学术型博士生的学费标准以学科为基础。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学年不超过9000元;其他学科每名学生每学年不超过9000元。
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研究生学费标准
(1)学术硕士学费标准按学科类别划分,哲学、教育、文学、历史、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名学生每学年不超过7200元;其他学科不得每名学生每学年8000元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目前,已按规定执行学费政策的学科种类。部分超出学术学费标准的学费标准,由各学校按照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最高学费标准确定,并报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经办备案后实施。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学硕士()的学费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报省发展厅备案后实施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除了以上两种情况,
2013年以后,全省新增硕士学位学科由教育厅参照我省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相关学费标准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需要批准。
(二)兼读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在职人员通过全国联考统一报考硕士学位,具有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报考硕士、博士学位,学费参照全日制专业学费。同一学科的学位研究生。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招生并经批准的EMBA等录取条件的在职研究生22-23,学费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确定,并报送教务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三)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校研究生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费用监督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研究生录取后委托。
(四)港澳台及华侨留学生在我省攻读研究生学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华侨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2022-2023川师大在职研究生学费-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实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五)科研机构和省党校招收研究生学费标准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省委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 联合硕士、博士研究生和长期医学教育学生学费
继续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长期医学教育学生的学费标准参照相应学习阶段的相关收费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全面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引导,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采取减免学费、给予特困补助、开辟录取“绿色通道”等方式,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增加研究生助教、研究助理、助理管理岗位补贴。
三、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对停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研究生,高等学校将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和阶段按月退还部分学费。
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均为行政费用。各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2022-2023川师大在职研究生学费,并按所属财务单位使用财政部或财政部统一印制。财务账单。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分离”规定,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划入财政专户。高校向研究生收取服务费、代理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规定,按规定使用票据。
高等学校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研究生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学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2022-2023川师大在职研究生学费,通过招生指南、校园网、学校宣传栏(卡片、墙)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宣传,积极接受学生、家长和家长的监督。社会。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加强对全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学院和大学的教育。
四、 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研究生学费以《新生新法及老法》为准。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高校在实施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反映。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
2014 年 5 月 29 日
文都管联院在预祝2021-2022一路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