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检索-注意!本科生毕业论文这样抽查,抄袭撤销学位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查办法(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本科毕业论文每年抽检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获得学士学位者。原则上抽样比例不应低于2%。经查实存在抄袭、抄袭、伪造、篡改、买卖、代写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授予学位,取消学位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通知
抽检办法(试行)通知
知事(2020)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高等学校,部、省联合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价和监测,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样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本科论文(设计)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价和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样工作,确保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论文抽检工作由教育部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本科论文抽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论文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论文抽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平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抽样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每年抽样一次,抽样对象为上一学年获得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样率原则上不低于2%。
第二章复习要素和要点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制定本科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的学科类别论文抽样审查要素。
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样应重点考察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结构、专业能力和学术规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样信息平台),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检测、毕业论文提取、专家评审等定制化功能,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系对本科论文抽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抽查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本科毕业论文检索本科毕业论文检索-注意!本科生毕业论文这样抽查,抄袭撤销学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名单。样本试卷应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院校和本科专业。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抽样检验信息平台对抽样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用于专家评审和参考。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的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随机论文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每篇论文都会发送给 3 位同行专家。3名专家中,超过2名(含2名)的专家将毕业论文评审为“不合格”,认定为“问题毕业论文”。3名专家中,1名专家评价为“不合格”,将送2名同行专家重新评审。两位复评专家中,有超过一位(包括一位)专家评价为“不合格”,将被认定为“问题论文”。
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查结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有关高校,抄报省学位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查结果的使用。
(一)抽样检查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连续两年出现“问题毕业论文”,占比高或论文数量多的高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通知省内,减少招生计划,并提出质量约谈和限期整改要求,高等学校要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落实人才培养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连续3年抽查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本科毕业论文检索,视为无法保证培养质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按有关规定暂停招生,或被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 对涉嫌抄袭、抄袭、伪造、篡改、买卖、代写学术不端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相关程序查处,经查实的,授予学位依法予以吊销,并吊销学位证书。
(五)抽样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教育部定期对省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科论文抽检经费,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护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有关高校应当按照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查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2022-2023,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科论文抽查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都管联院在预祝2021-2022一路长虹!